市直机关党建工作考核等次评定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党建工作
考核等次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
《市直机关党建工作考核等次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咸宁市委市直机关工委
2016年10月28日
市直机关党建工作考核等次评定实施细则
《市直机关党建工作考核等次评定实施细则》经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党建考核工作,促进各级党组织牢固树立“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的理念,从严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一个支部、每一名党员,根据《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及相关要求,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直机关各直属党组织及所属参与共建共享的单位。
第三条 按照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每年下发的《市直机关党建工作考核方案》对各单位实施考核,依据综合考评得分和相关情况分别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
(一)受到有关部门“一票否决”的单位,定为“基本合格”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依据考核分数在“优秀”比例范围内,但出现以下情形的,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1.领导班子成员受纪律处分或被立案查处的,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凡是有单位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或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3.年度综合目标考评在同系列排名末位的,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条 确定等次要区别对待以下几种情形:
(一)党员干部被立案查处时间和结案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只否决一次。
(二)跨区域、跨单位调动的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并受到查处的,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原单位的,不否决调入单位,只否决原单位。
(三)因工作需要,党员干部发生借调或抽调,在借调、抽调期间违纪违法的,不否决原单位,只否决借调、抽调单位。
(四)因工作需要,设立派驻(派出)机构,派驻(派出)人员发生违纪违法的,不否决派入单位,只否决派驻(派出)单位。
(五)因机构改革,原有单位撤销或合并重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在原单位的,不否决新单位。
(六)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按照管辖权限,对党员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主动查处的,不扣相关项分值。
第五条 党建工作每年考核一次,并确定等次。
第六条 本细则由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